2024年04月29日

关于协会

江西省心理咨询师协会课题经费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课题费用管理,提高费用使用效益,参考《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来源:从江西省心理咨询师协会会员交纳的会费中提取,一般情况下隔年1次,1次不超过1万元,每项一般不超过1千元。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

因经费有限,科研经费仅用作以下开支:

(一)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打印、复印、印刷、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资料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出版/文献费等: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文献检索费等。

第四条 项目申请人在接到《江西省心理咨询师协会立项通知书》时,根据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项目预算。

第五条 项目经费根据项目预算及发票票据到心理咨询师协会秘书处报销支付。

第六条

()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应根据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编制项目预算应接受协会秘书处的指导和审核。

第七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

第八条 协会课题费用管理实行协会、课题负责人二级管理。

(一)协会:负责指导科研课题的申报、执行过程管理和课题考核;指导课题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做好课题经费的审核、监督、报账工作。

(二)课题负责人:对所承担的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负直接法律责任,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费用,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费用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列支,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根据项目申报书中的结题要求和项目经费明细账编制项目决算表,到协会秘书处办理结题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江西省心理咨询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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