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心理咨询师协会章程
二0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江西省心理咨询师协会,简称为JXAPC,英文名称为Jiang xi Association of Psychological Counselors。
第二条 本协会由在江西省工作的心理咨询师及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工作的学者、专家、相关心理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依法办会,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坚持党建促会,不断凝聚意志力量;坚持服务兴会,不断增强服务功能,从而更好地拓展协会服务空间,更好地为政府决策咨询和社会各界提供优质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性、民主性、群众性,团结会员,开展心理咨询方面的科研、实践和教学督导。加强与全省全国和国外心理咨询界的联系和交流。引导心理咨询师及从事心理咨询的相关人员,依据行业规定,自觉规范从业行为,严守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心理咨询师、心理咨询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促进江西省心理咨询水平的提高、为繁荣发展江西省的社会科学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会在新的业务主管单位中共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领导下继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办公机构设于南昌市南京东路235号,江西省南昌大学北区理科楼225室,邮编:330047。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为心理咨询师搭建心理咨询学术交流平台,举办国际、国内心理咨询学术交流会议。
(二)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三)开展对心理咨询师的继续教育和督导工作,不断补充、更新心理咨询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心理咨询师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五)对在心理咨询科研、学术领域中作出突出贡献和成就的会员,强化相关法律意识和职业伦理道德,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咨询服务和培训传播,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与心理咨询理论与技术相关的普及、宣传和培训工作,增强公众的心理健康意识,培养社会公众(特别是儿童、青少年)的健全人格,提高科学调适心理压力的能力,预防心理疾病,促进公众心理健康水平的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七)积极组织与支持会员参加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灾害的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
(八)加强心理咨询师的督导,不断提高心理咨询师的职业伦理道德、业务素质和从业水平。办好协会网站,宣传介绍有关心理学、心理咨询等方面的最新论点,交流研究经验,提供研究信息。
(九)引导并加强心理咨询师的行业自律,促进心理咨询师本身的心理健康,维护心理咨询师工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十)从事与心理咨询相关的其他业务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理事单位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除了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自愿加入本协会的意愿,还需具备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如下
一、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和高级会员
(一)普通会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协会普通会员:
1.获得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
2.从事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治疗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技术职称。
3.获得心理学、教育学、医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者。
(二)高级会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高级会员
(1)具有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等相关专业副高及以上职称,积极参与本协会的各项活动者。
(2)取得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3年及以上,且从事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治疗工作3年以上,每年参加专业培训和督导不少于6次,每年咨询案例不少于30例,由2名理事推荐,积极参与本协会的各项活动者。
(3)获得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者。
(4)在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领域表现突出。
(5)由两位理事推荐
(三)理事
具有高级会员资格,专业技术在心理咨询实践、教学、科研某一领域或某一地区比较突出,积极参与本协会的各项活动,有指导下级会员的专业能力。由2名理事推荐,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二、理事单位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的各级各类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心理咨询机构或经过注册的正规、合法的心理咨询机构、教育机构,积极参与本协会的各项活动,并且有理事成员的,由理事代表本单位向协会提出申请可申请为理事单位,一届二年。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具体如下:
一、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进入江西省心理咨询师协会官网提交入会申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及上传资质证书。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批准,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办理会员注册手续,缴纳会费;
(三)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成为本协会的正式会员,并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在本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二、理事单位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申请程序:
1、进入江西省心理咨询师协会官网提交入会申请,填写电子信息。
2、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申请单位简介;人员构成状况;单位成立以来在心理咨询及心理培训服务行业取得的优秀成果;加入协会的原因;以后为协会、行业所做的贡献。
3、提交负责人(法人)简介和有关资料。
4、提交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二)审核程序:
1.提交申请后由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
2.审核通过后提交理事会通过,由协会秘书处做出书面批复。
3.缴纳会费1000元/届。
4.由秘书处发给理事单位铜牌,并在本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每年至少免费参加一次江西省心理咨询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其他活动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可参加江西省心理咨询师协会面向会员开展的培训、督导活动,并经考核后获得相关认证。
(五)可选择参与江西省省心理咨询师协会提供的不同层次的实习机构及岗位。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缴纳会费后可以在官网下载电子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各项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依规定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在网上公布。
第十四条 会员或会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理事单位收回理事铜牌,并在网上公布。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和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理事长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按规定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30日内分别报送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西省民政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部分,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江西省民政厅和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江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江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江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11月6 日常务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江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