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公益,勇于承担和支持966525热线等相关社会心理服务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和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也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须报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全面负责966525热线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承担966525热线常务副总队长的相关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决议后的会费标准须在30日内分别报送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西省民政厅备案。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财务审计,并将财务审计报告报送江西省民政厅和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江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江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江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14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江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