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江西省心理咨询师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由在江西省工作的心理咨询师及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工作的学者、专家、相关心理学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依法办会,党建促会,服务兴会,不断增强行业管理与服务功能,从而更好地拓展协会服务空间,更好地为政府决策咨询和社会各界提供优质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性、民主性、群众性,团结会员,开展心理咨询方面的科研、实践和教学督导。加强与国内外心理咨询界的联系和交流。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致力于加强心理咨询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引导心理咨询师及从事心理咨询的相关人员,依据行业规定,自觉规范从业行为,遵守心理咨询伦理,严守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心理咨询师、心理咨询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促进江西省心理咨询行业专业水平的提高、为让心理学知识更好地服务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江西省卫生健康行业综合委员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会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办公机构设于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399号天御国际14楼,邮编:330047。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中共江西省心理咨询师协会支部委员会是党在本协会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同时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切实把好各项工作的意识形态关。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协会党支部书记由本协会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本协会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协会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支部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本协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条 本协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一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协会为本协会党支部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本协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心理咨询师搭建心理咨询学术交流平台,举办国际、国内心理咨询学术交流会议。
(二)积极开展社会心理服务,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三)在中共江西省委政法委、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平安江西建设领导小组社会心理服务专项组的领导和指导下,做好966525江西省社会心理服务热线的运行管理。
(四)开展对心理咨询师的继续教育和督导工作,不断补充、更新心理咨询专业知识和技能。
(五)定期向有关部门反映心理咨询师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六)对在心理咨询科研、学术领域中作出突出贡献和成就的会员,强化相关法律意识和职业伦理道德,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
(七)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咨询服务和培训,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与心理咨询理论与技术相关的普及、宣传和培训工作,增强公众的心理健康意识,培养社会公众(特别是儿童、青少年)的健全人格,提高科学调适心理压力的能力,预防心理疾病,促进公众心理健康水平的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八)积极组织与支持会员参加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灾害的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
(九)加强心理咨询师的督导,不断提高心理咨询师的职业伦理道德、业务素质和从业水平。办好协会网站,介绍有关心理学、心理咨询等方面的最新论点,交流研究经验,提供研究信息;
(十)引导并加强心理咨询师的行业自律,促进心理咨询师本身的心理健康,维护心理咨询师工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十一)从事与心理咨询相关的其他业务事项。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除了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自愿加入本协会的意愿,还需具备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如下:
(一)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和高级会员。
1.普通会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协会普通会员:
(1)获得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
(2)获得“心理健康指导”专项职业能力和江西省心理咨询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证书者。
(3)从事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治疗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技术职称。
(4)获得心理学、教育学、医学等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者。
2.高级会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高级会员:
(1)具有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等相关专业副高及以上职称,积极参与本协会各项活动,在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领域表现突出。
(2)取得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或协会二级心理咨询师专业能力水平证书,从事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工作3年以上,且每年参加继续专业培训和督导继续教育不少于40学时,由2名理事推荐,积极参与本协会的各项活动者。
(3)获得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者。
(4)在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领域表现突出,并有两位理事推荐者。
3.理事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协会理事:
(1)本人所在单位是协会的单位会员,本人是协会的个人会员;且本人或所在单位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积极参加协会活动,热衷于966525热线等相关社会心理服务工作。
(3)担任966525热线县(区)分队负责人优先。
4.常务理事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协会常务理事:
(1)常务理事首先应为理事,且在业界有重要影响,能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热心协会事业发展。
(2)担任966525热线地市大队负责人或担任省内其他心理热线相应层级负责人优先。
5.监事
(1)应是本协会正式注册会员,未兼任本协会理事以上职务,且能根据有关法律要求和协会章程监督本协会工作。
(2)监事独立履行监督职责,负责对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决策程序、行政管理等方面的监督,以确保协会的合法性、透明度和稳定运作。
(二)单位会员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的各级各类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心理咨询机构或经过注册的正规、合法的心理咨询机构,积极参与本协会的各项活动,并且有理事成员的,由理事代表本单位向协会提出申请可申请为单位会员,一届五年。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具体如下:
(一)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个人会员申请表。
2.协会秘书处根据个人入会资格审核资料。
3.秘书处审核通过后,个人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和办理入会。
4.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1)普通会员60元/年,一届5年会费300元;
(2)高级会员100元/年,一届5年会费500元。
新会员的会费从入会当年起按年计算,交至本届结束。
(二)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单位会员申请表。
2.协会秘书处根据单位入会资格审核资料,提交理事会审议。
3.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单位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和办理入会,并由秘书处颁发单位会员铜牌。
4.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1)理事会员单位,500元/年,一届5年会费2500元;
(2)常务理事会员单位,750元/年,一届5年会费,3750元;
(3)副会长会员单位,1000元/年,一届5年会费5000元;
(4)会长会员单位,1200元/年,一届5年会费6000元。
单位会员费缴纳从缴费年份算起至2028年12月结束。
5.单位会员中的个人会员免收会费规定:
(1)理事会员单位可免收该单位2名个人会员会费;
(2)常务理事会员单位可免收该单位4名个人会员会费;
(3)副会长会员单位可免收该单位6名个人会员会费;
(4)会长会员单位可免收该单位8名个人会员会费。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每年至少免费参加一次江西省心理咨询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其他活动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可选择参与江西省心理咨询师协会提供的不同层次的实习机构及岗位;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缴纳会费后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各项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依规定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或单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单位会员收回铜牌。